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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艾特节能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190号
案件名称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艾特节能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济宁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卞绍关。

上诉人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庆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黑猫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黑猫公司、艾特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南京,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由丰庆公司承担上诉费用。

丰庆公司、艾特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之一的艾特公司的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一审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黑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黑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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