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7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
法定代表人:帕格尼尼·保罗·马切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久迪,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经营者:郑惠华。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
2021年5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一培食品经营部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芳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