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08号原告:广州市拓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政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自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辉。
被告:广州名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何石福。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拓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鑫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名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拓鑫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到名颜公司住所地保全其使用的涉嫌侵害其ZL20132050××××.8“面膜机新型储料仓”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一套。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拓鑫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拓鑫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名颜公司使用的涉嫌侵犯专利号为ZL201320509799.8、名称为“面膜机新型储料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面膜机设备一台(型号为:HLT)并清点该设备的数量,查封期间该产品可继续使用,以拍照、录像等形式固定上述证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