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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28刑初84号
案件名称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州市。

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深泽县耿庄靓洁日化厂内非法生产汰渍、蓝月亮、海飞丝等洗衣粉、洗衣液、洗发水包装瓶、袋。

2016年9月27日深泽县公安局在对被告人李某非法加工点依法搜查时发现有大量伪造成品包装瓶、袋16260件,其中:OLAY商标标识192件,飘柔商标标识192件,海飞丝商标标识432件,潘婷商标标识24件,舒某、清扬、沙宣商标标识共14700件,舒肤佳商标标识720件。

尚未制成包装袋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11.4万件,其中:标注奥妙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内包装袋2.4万件、标注汰渍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内包装袋5万件、标注蓝月亮商标标识的洗衣液内包装袋4万件。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已销售非法制造的蓝月亮洗衣液包装袋和汰渍洗衣粉包装袋各2万件,销售金额为16000元;

利用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生产OLAY、飘柔、海飞丝沐浴露、洗发水等产品62箱,经鉴定总价值21221元。

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纪某等人的证言;

价格认定结论书;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报告;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未授权声明;

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违法物品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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