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6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达州市万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新达路恒大品城B、C栋法定代表人:罗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标,男,1965年8月8日出生,系达州市万客隆超市玩具部经理,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万客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