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240号。
经营者:俞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波,宁波市灵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撤回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石碶上雀棋牌桌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