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初4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广源烟酒商店,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路南万城华府小区1号楼临街。
经营者:赵志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广源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