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28号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永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进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