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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虎与黄腾铿、应永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黎平虎与黄腾铿、应永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平虎,黄腾铿,应永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54号原告:黎平虎,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腾铿,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应永继,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平虎诉被告黄腾铿、应永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黎平虎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平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黎平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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