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54号原告:黎平虎,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腾铿,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应永继,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平虎诉被告黄腾铿、应永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黎平虎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平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平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黎平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