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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6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大南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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