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4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岔路欧特福食品超市,经营场所:宁海县岔路镇兴中路**号。
经营者:汪建长,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岔路欧特福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