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34号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
法定代表人:钱建统,总经理。
原告:钱建统,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公司法务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勇发设备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
经营者:郑淑军,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诉被告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勇发设备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承担,退回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