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63号原告: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郑奕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传奇糖果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剑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传奇糖果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开庭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广东好心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