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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金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96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区金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金都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6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金都烟酒店,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闫璐。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区金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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