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达能饮用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凤凰城凤妍苑广场大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水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鼎湖大道31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木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红,北京大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洁,北京大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号自编*栋首层***房。
法定代表人:杨智华。
原审被告:广州市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产业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黄登村长远(地名)。
负责人:蔡美君。
上诉人广州达能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湖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水资源保护公司)、广州市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产业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水资源保护萝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该案中,被告达能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达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达能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达能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由于达能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鼎湖公司诉称的事实亦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案应由达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才是本案的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鼎湖公司、珠江水资源保护公司、珠江水资源保护萝岗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达能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广州知识产权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达能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