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807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晶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鸿。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广州市新晶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9、名称“蓝牙音箱(A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