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20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D。
法定代表人:卓木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化征,广东庭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莉,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刘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