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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王增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91号
案件名称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王增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王增武,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91号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法定代表人:吉莉安·露丝·史密斯,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七社工业区E座3楼。

法定代表人:王增武。

被告:王增武,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兴云路37-39号自编第8号。

经营者:黄海鹏,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琳公司)、王增武、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海格仕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戴森公司诉称,戴森公司是DysonSupersonicTM吹风机的开发者,该系列产品是其经过多年的研发并投入大量资金而开发出来的成果。

为对其技术、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戴森公司已在世界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申请DysonSupersonicTM吹风机相关的专利。

2014年3月11日,戴森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7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430047146.2,该专利至今有效。

戴森公司发现米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017年3月9日,戴森公司的代理人对海格仕经营部店铺所在位置、周围环境及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明生产商为米琳公司。

2017年3月10日,戴森公司向米琳公司、海格仕经营部发送律师函,要求米琳公司、海格仕经营部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但是其对戴森公司的警告置之不理。

2017年6月1日,戴森公司经公证购买从海格仕经营部取得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戴森公司发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戴森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米琳公司、海格仕经营部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侵犯戴森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米琳公司作为王增武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王增武的财产未独立于米琳公司的财产时,王增武应对米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戴森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米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戴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3004××××.2,名称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吹风机产品;

2.米琳公司立即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及工具,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

3.海格仕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戴森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3004××××.2,名称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吹风机产品;

4.判令米琳公司及海格仕经营部连带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购买样品费等合理费用),王增武对米琳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米琳公司、王增武、海格仕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海格仕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标的金额为100万元,金额较高,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海格仕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2亿元,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海格仕经营部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米琳电器有限公司、王增武、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海格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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