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904号 原告:刘发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4A栋903-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28127。
法定代表人:徐业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发妹与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XXXXXX641.4)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刘发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发妹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发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发妹承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人民陪审员曹芳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雪(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