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5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州市某某超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