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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学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1130刑初178号
案件名称程学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婺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学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学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婺源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9月25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婺源县看守所。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学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学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程学军在婺源县蚺城街道种德里路2号,经营一家名为“周黑鸭”的卤制品店,期间被告人程学军未经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周黑鸭”驰名商标销售卤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3678.5元。

被告人程学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学军未经注册商标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周黑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学军的供述,证人程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电脑销售记录,账户流水,周黑鸭商标注册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程学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学军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3678.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学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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