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207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