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037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成华,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盼盼,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慕菲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慕菲曼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