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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李仙花、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41号
案件名称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李仙花、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李仙花,程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41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仙花,女,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程鹏,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仙花、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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