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盛情百货商行、郑州市惠济区永生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27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盛情百货商行、郑州市惠济区永生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盛情百货商行,郑州市惠济区永生烟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声,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盛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号楼*层***号。

经营者:范志兰,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韶华,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永生烟酒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国基路长兴路百文化园。

经营者:黄永生,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盛情百货商行、郑州市惠济区永生烟酒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