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9660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樱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侠,女,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养士堡镇腰屯村。
法定代表人:蔡松广。
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
法定代表人:穆建军。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李桂侠、被告沈阳广发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