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5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佳乐园便利店。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佳乐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