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242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鹏,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城县富企莱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工业路41号2号楼4、5店面。
经营者:温王兵。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富企莱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