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88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声哲,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卓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长水。
被告:汪长水,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付俊与被告南昌卓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汪长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6××××.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付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