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茂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1区8栋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公司)与被告泰安市茂晟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福达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福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