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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44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沙河口区西安路22-38号。

法定代表人:周福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应予退还4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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