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15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后宫娱乐会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1号。
经营者:蒋强强。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后宫娱乐会所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