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68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春华。
被告:湛江市多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钟军。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众佳数码电器商行、湛江市多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