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586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山西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住所地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村浍渠路东。
法定代表人:樊新前。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春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