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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菏建数码大厦13010室。

法定代表人:彭国杰,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开发区眸恩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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