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水头建源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116号中国移动建源通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G。
经营者:张钦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水头建源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