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初3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经营者:张天时。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泸州老窖”、“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等注册商标专用杈。
原告作为中国白酒浓香鼻祖,全国销量巨大,拥有不间断连续使用440多年的1573国宝窖池以及传承23代的泸州老害传统酿制技艺,以众多独特优势在白酒行业独树一枳。
原告持有的“泸州老窖”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更为驰名商标。
“泸州大曲老窖池”被国务院评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草位”“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被国务院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泸州老窖”品牌价值于2000年经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评估为1028546万元。
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52%)是泸州老窖公司开发生产的战略产品,被告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在其店内长期大量销售假冒“泸州老窖”、“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注册商标的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52%)。
2016年6月15日被告在销售假冒酒时,被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共查处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52%)74瓶,经鉴定其销售的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均为假冒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假酒。
同时,为了调查和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了巨大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的为假冒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的酒仍然销售,恶意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假冒伪劣商品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假酒,申请本院前往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其对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大市监行罚【2015】J-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该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该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为张永泽(系大安市通达商场第一分店经营者),与原告起诉的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及其经营者张天时不同。
而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在2016年6月15日查处过与泸州老窖公司相关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泸州老窖六年陈头曲”白酒案。
并且,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和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日期均为2015年6月15日,主体均为大安市通达商场第一分店,经营者均为张永泽。
因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经营者为张天时的被告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主体错误,大安市通达连锁超市总店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