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机械厂房4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曙生。
被告: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709。
法定代表人:郑冬生。
被告:杭州酷动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东楼714(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昉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酷动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