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树森百货店。
经营者:杨树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树森百货店(经营者:杨树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