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5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治平-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70、4071、4072、4089、4090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市场一区*楼************************号。
经营者:周治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治平-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070、4071、4072、4089、4090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