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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3民初718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谭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71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倩倩,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燕,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谭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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