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17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旗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卢进安,该公司开发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江,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李云江,男,汉族,1971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旗云电子有限公司、李云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47××××.5、名称为可发光的喇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