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王城天天来购物广场,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昆水路天天福超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王城天天来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