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63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祺韵食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号*楼C21铺。
经营者:陈增标。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祺韵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案件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