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91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楚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邹露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楚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3××××.5)纠纷一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