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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1043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104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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