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104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