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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迪丰与卢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高迪丰与卢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迪丰,卢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4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万厂,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迪丰与被告卢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高迪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迪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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