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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黄博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0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黄博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黄博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工业区杏龙路南中路**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雪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博亮,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达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博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博亮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获得名称为“油壶”、专利号为ZL2015302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近期,黄博亮发现达派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达派屋”油壶,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几乎完全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达派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侵害黄博亮的专利权。

诉请判令达派公司停止实施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的专用模具,并赔偿黄博亮经济损失等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达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黄博亮的户籍所在地也非广州市,黄博亮提供的(2016)粤广南方第014415号《公证书》记载的“销售方”的经营地均与广州市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和对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被告所在地对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达派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达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达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达派公司负担。

达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本案都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黄博亮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达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达派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达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达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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