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684号原告:顾飞龙,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址:台湾台南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显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兰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汇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U。
法定代表人:王世忠。
被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南路方兴科技园A3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M。
负责人:周洪远。
第三人:深圳市雅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228工业区48号4A厂房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法定代表人:陈添德。
原告顾飞龙诉被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飞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39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