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42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晓玉食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8-11~28-20号1至2层康庄路28-20.法定代表人:汤洪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晓玉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